1、成绩管理
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,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;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。
2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
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,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,经建设部、人事部研究,根据国人厅发[2006]213号文件《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对建造师资格考试《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》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。
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《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》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,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:
(1)已按原《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》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,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,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,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。
(2)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,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,在调整后的《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》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。
(3)自2008年度起,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《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》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。
1、行政许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十四条。
2、行政许可条件
1)、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,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;
2)、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;
3)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。
3、申请材料目录
1)、建造师注册申请表;
2)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;
3)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;
4)、身份证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。
4、行政许可程序
1)、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、市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